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設立係基於保險業者為求市場安定,共同集資以互助精神尋求金融之安定,俾落實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權益。嗣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 總統於96年7月18日公布施行,為使保險安定基金資源得有效率之整合、建置退場機制作業流程、進行場外監控及強化預警系統,有效掌握保險業經營資訊,協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適時監督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險安定基金成立為一專責機構將可使保險法賦予安定基金之積極性功能得有效發揮,爰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3條之1第2項授權規定,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組織及管理辦法);並於97年1月31日以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1272號令發布,另定施行日期。嗣經金管會於98年3月30日以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3298 號令發布除第2條外,其餘條文定自同年4月1日施行。
惟鑑於組織及管理辦法施行後,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依前開辦法規定將需辦理了結現務及籌設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等工作,為使籌設工作順利進行及持續辦理退場保險業之理賠、解約及求償等事宜,以持續保障保戶基本權益,爰金管會修正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28條條文,並以98年3月30日金管保一字第0980250329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及第2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上揭辦法公布施行後,旋即於98年4月15日召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第1次捐助人會議,決議成立本基金籌備委員會著手籌設,嗣於同年5月8日第3次捐助人會議通過本基金捐助章程。依該章程第5條規定,本基金設立時,由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捐助新台幣1億元、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捐助新台幣1億元,並經金管會98年6月29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2507900函核准,於98年7月3日設立,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7月14日98證財字第5號(登記簿第115冊第1頁第2822號)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