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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保險業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法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二、有關安定基金對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提供之基本權益保障,請參閱下面連結。

相關連結:請參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對人身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對財產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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