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字級:
小字級
中字級
大字級
:::

(一)

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

保險法第143條之3
依據該條第1項第五款,安定基金得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三)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