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之基金來源,依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捐助章程第六條之規定,分別設置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分別收取及保管本基金收入款項,並分別支付各該基金所屬之支出款項。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於合併前其資產扣除負債之餘額。
二、財產保險業者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之金額。
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行使求償權之所得。
四、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代位行使請求權之所得。
五、資金之運用收益。
六、其他收入。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於合併前其資產扣除負債之餘額。
二、人身保險業者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之金額。
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行使求償權之所得。
四、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代位行使請求權之所得。
五、資金之運用收益。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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